三峡大学预算资金绩效评价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项目资金管理,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北省省级财政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实施暂行办法》《湖北省教育厅教育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结合我校预算资金绩效管理体制,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资金绩效评价,包括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是指学校各职能部门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省财政厅下达的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的经费实施过程及其结果进行综合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 绩效评价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客观真实。以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项目实施的实际结果为依据,真实反映项目支出实际情况,客观评价项目支出的目标、任务和效果。
(二)分类管理。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由学校财务处、各经费归口管理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由财务处牵头组织实施。
(三)注重实绩。绩效评价针对项目支出及整体支出的绩效进行,重在考评项目和学校整体建设所取得的实际成果及所产生的实际效益。
第四条 绩效评价主要依据
(一)国家和湖北省关于发展教育事业的方针、政策;
(二)与教育事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三)项目申请书、项目预算和绩效目标批复文件;
(四)项目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
(五)项目执行或完工报告、验收报告;
(六)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绩效评价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 绩效评价对象包括所有项目资金和学校整体支出。重点对下列项目资金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一)省政府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支出项目;
(二)列入省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项目;
(三)资金数额较大的单个项目;
(四)关系国计民生、社会关注度高、公益性强的重要项目;
(五)对实现学校战略目标意义重大的项目。
第六条 绩效评价基本内容
(一) 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在项目建设期满后实施总体绩效评价。
第三章 组织管理和职责
第八条 三峡大学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预算绩效评价的领导机构,财务处、经费归口管理部门按其职责组织实施预算绩效评价。
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绩效评价的牵头部门,各经费归口管理部门是预算绩效评价的主体。
审计处根据需要对预算绩效实施审计,并提出改进管理意见,督促落实。
第九条 财务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学校预算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和相应操作规范;
(二)组织开展学校预算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指导和督促各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实施绩效评价工作;
(三)根据需要对预算资金实施绩效再评价;
(四)审核或组织评审各归口管理部门报送的自评报告,按要求向省财政厅报送绩效评价报告、绩效监控报告和绩效整改报告;开展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要求将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公开。
(五)根据财政厅下达的项目绩效目标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结合预算拨款管理,对预算资金绩效进行跟踪监控。定期对项目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检查,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当运行绩效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及时报告并采取矫正措施。
(六)及时统计学校项目资金运行中有关绩效数据,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跟踪管理,按要求编制年度绩效运行半年报告,并于半年终了一个月内向省财政厅上报预算绩效完成进度情况。
(七)按要求提供项目支出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中所需财务资料。
第十条 经费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部门管理的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指标框架;
(二)具体实施本部门管理的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包括绩效跟踪监控、实施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
(三)接受学校财务处对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根据评价结果改进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落实绩效评价整改意见。
第四章 绩效评价指标、标准和方法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恰当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应当优先使用最具评价对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可比性原则。对同类评价对象要设定共性的绩效评价指标,以便于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四)系统性原则。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项目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五)经济性原则。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预算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
(一)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标准。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项目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法。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以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体现客观公正,具有公信力。各量化分值一般为百分制,绩效评价等级标准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
第五章 绩效评价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根据具体情况,校本级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由各经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由财务处牵头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学校预算绩效评价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学校财务处按照省财政厅要求编制年度绩效评价计划,并报财政厅审核确认;
(二)确定绩效评价实施方式:绩效评价采取三种方式:自行评价、聘请专家评价和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评价等,由财务处和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商定后报校领导审定;
(三)发布绩效评价通知:按照省财政厅预算绩效评价要求,由财务处发布三峡大学预算资金绩效评价通知,组织开展学校预算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涉及预算资金分解的项目,由经费归口管理部门下发绩效评价通知给项目实施单位;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由财务处向各实施单位发布评价通知;
(四)制订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包括项目概况、绩效评价框架、证据收集和分析方法、评价实施时间安排等);
(五)组织实施绩效评价(收集、核实绩效评价相关资料;实地调研、访谈、问卷调查等);
(六)综合分析并形成评价结论;
(七)撰写与报送评价报告;
(八)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以上(四)至(八)款中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由各经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由财务处负责。
第十八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绩效报告,绩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包括学校职能、事业发展规划、预决算情况、项目立项依据等;
(二)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
(三)管理措施及组织实施情况;
(四)总结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五)说明未完成绩效目标及其原因;
(六)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第十九条 评价实施机构(归口管理部门、专家组或第三方评价机构)负责撰写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摘要;
(二)项目基本概况;
(三)绩效评价工作情况;
(四)绩效分析及评价结论;
(五)主要经验及做法、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条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对向绩效评价实施机构提供的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落实整改要求。绩效评价结论中要求进行整改的,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应于评价报告下达后3个月内向财务处提交绩效评价结果整改报告。
第二十三条 实施绩效评价所需经费,应纳入部门年度预算。
第二十四条 财务处应及时总结当年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形成年度绩效评价工作总结,报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绩效评价工作总结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
(二)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三)下一步改进绩效评价工作的设想及建议。
第六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五条 财务处、各经费归口管理部门要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制预算和安排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根据评价结果,及时调整预算支出方向和结构,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财务处要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被评价部门,要根据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和加强预算资金管理的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评价结果建立项目资金绩效奖惩机制。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予以表扬并加大对该实施单位或同类项目的支持力度等;对因决策失误、管理不善等自身原因导致达不到绩效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予以批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根据整改情况调整预算。
第二十八条 评价结果要按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作为绩效管理和有关部门实施绩效问责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财务处和各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绩效评价有关职责,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对不能按要求开展预算资金绩效评价、报送绩效评价报告的部门,应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调整项目预算、取消项目支出等。
第三十一条 开展绩效审计。审计处根据审计计划和学校要求,对部分项目资金绩效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绩效审计办法另行规范。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