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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项目资金绩效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2017-12-27 13:35 中心办公室  审核人:

三峡大学项目资金绩效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项目资金绩效审计工作,促进学校项目资金绩效管理,优化配置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三峡大学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学校绩效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学校年度预算安排的有专门用途的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绩效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和一定的审计方法,对学校项目资金绩效进行审查与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 审计处依法独立开展项目资金绩效审计工作,也可与社会中介机构合作或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与。 

 

第二章 立项原则和审计内容
    第五条 选择和确定绩效审计项目应遵循重要性、时效性、增值性和可行性原则。
  (一)重要性原则。所选项目对学校事业发展影响较大、社会和师生员工关注度较高;
  (二)时效性原则。选择项目应围绕学校当前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介入时机适宜;
  (三)增值性原则。所选项目在管理和效益上有改进空间,审计成果可利用程度较高;
  (四)可行性原则。选择项目时要考虑被审计对象的配合程度、审计实施的可操作性及审计处的审计资源情况。
第六条   审计处根据实际需要,既可将项目资金绩效审计单独立项,也可将其作为财务收支、经济责任、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等其他审计业务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审计处根据上述原则确定项目资金绩效审计项目,并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项目资金绩效审计应着眼于绩效目标的制定、实施、监控和评价过程,立足于提高教育资源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实现发展目标。 

 

(一)对项目管理单位是否正确履行项目资金绩效管理职责并有效执行有关绩效管理规章制度进行审计;
  (二)对被审计项目完成绩效目标的程度及效果进行审计,为学校提供绩效评价意见或建议;
  (三)对被审计项目在资源使用及经济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审计建议,并促进整改提高。  

 

第九条 项目资金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是项目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项目绩效目标编制及完成情况、绩效评价及纠偏情况。 

 

(一)项目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审查项目资金预算安排及到位情况、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分析项目资金预算的合理性、拨付的及时性以及专款专用、跟踪监管的措施。重点审查项目资金在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截留、挪用及损失浪费情况;
  (二)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主要审查项目立项、批复、实施、管理、完成、验收等情况,分析管理制度的健全情况及执行效果,评价项目实施程序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
  (三)项目绩效目标编制及完成情况。分析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审查项目绩效目标编制的科学性和完整性,评价项目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在评价项目经济效益的同时,要关注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经济性重点审计项目是否以最低费用取得一定质量的资源,支出是否节约,是否存在因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问题;效率性重点审计项目投入和产出的关系,是否以最少的投入取得一定的产出或者以一定的投入取得最大的产出,支出是否讲究效率;效益性重点审计项目资金投入所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是否实现了预期目标。

 

(四)绩效评价及纠偏情况。主要审查绩效评价实施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对项目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结果应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条 审计处应在实施绩效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项目组送达审计通知书。如有特殊情况,经审计处处长批准,可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项目资金绩效审计。
第十一条 在项目资金绩效审计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审计单位或项目组财务收支不实或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规问题,审计处可中止绩效审计并启动其他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和项目组要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按时提供相关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和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被审项目所在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管理办法;

 

(二)技术标准、行业规范;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报文本、项目验收报告;

 

(四)项目财务执行报告和决算报告;

 

(五)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绩效审计一般应当包括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三个阶段。 

 

    (一)审计准备阶段。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项目进行充分的审前调查,收集和分析与审计对象相关的基础资料、管理制度以及评价标准等资料和信息,初步确定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标准,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审计实施方案。    

 

    (二)审计实施阶段。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目标和审计内容,收集审计证据。在分析和整理审计证据的基础上,选择适当的审计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被审计对象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核评估,确定其资金的管理水平,评价所实施的相关项目是否达到了预期目标,分析评价是否因管理不善、决策失误等原因造成了损失浪费。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当认真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人员可采取查阅、观察、访谈、咨询、抽样、函证、问卷调查、统计分析等方法进行审计取证 

 

(三)审计报告阶段。审计人员应当根据项目实施审计后作出的审计评价意见和审计证据以及项目的具体目标撰写项目资金绩效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所审计的项目资金绩效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将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或项目组意见。
  被审计单位或项目组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五条 审计处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出具项目资金绩效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处将项目资金绩效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发送被审计单位及有关单位。
                      第四章 审计评价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绩效审计评价应遵循重要性、客观性、准确性和谨慎性原则。
  (一)重要性原则。从绩效分析角度,找出影响绩效的重要因素并进行评价;
 (二)客观性原则。在审计查证的基础上,依据评价标准,对相关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
(三)准确性原则。审计评价应措词恰当,表述清楚,审计结论要有事实和依据支持;
(四)谨慎性原则。审计评价应稳健谨慎,对超越审计范围、依据不充分、难以定性的的事项不予评价。
 第十八条 按照科学性、客观性、先进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选择绩效审计评价标准。 

 

(一)法定标准。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准则、有关政策和文件规定的标准;
 (二)技术标准。主要包括国际标准、国家制定的行业技术标准;
  (三)经济标准。主要包括经济指标、工作任务、历史最好水平、行业最好水平等;
  (四)参考标准。主要包括预算、计划和合同规定的标准,公认的业务惯例和民意评价,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制度、绩效目标、历史数据和历史业绩,专业机构和专家的意见等。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绩效审计评价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的评价方法,具体包括比较分析法、成本效益法、因素分析法、专家评估法、公众评价法等。
项目资金绩效审计评价时可根据各项目的特点和管理要求,选择一种或多种评价方法。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绩效审计的定量评价以结果导向分析为基础,围绕绩效审计评价内容设置评价指标,逐步建立系统、科学的审计评价指标体系。
第二十一条 对实施周期较长的跨年度项目,可根据管理需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阶段性评价。主要对被审计项目的完成进度、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项目效益与预期目标的偏差情况等进行考核与评价。 

 

第五章 审计结果应用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按照《三峡大学关于落实审计意见的暂行规定》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对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反馈审计处。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金绩效审计情况应作为下一年度预算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财务部门结合项目资金绩效审计报告提出下一年度项目资金预算安排方案。

 

第二十四条 项目资金绩效审计结果作为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和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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